人社建字〔2019〕31号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企业人员灵活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从上世纪50年代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实施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同时,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部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适当降低了退休年龄。从多年的实施情况看,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退休年龄政策也开始不适应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主要是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调整退休年龄问题,当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诉求差异很大,看法和意见各不相同。应该说,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相应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可以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年龄人口不断下降的趋势,有利于延长我国人口红利期,有利于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并有效利用,也有利于增加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适当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延迟退休年龄,对于包括企业业务和技术骨干在内的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有积极意义,但会推迟那些工作条件艰苦、身体状况较差的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影响这期间他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
调整退休年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和平衡不同群体的需求,特别是考虑企业一线职工和企业技术骨干等不同群体的工作特点,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将会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坚持从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方案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