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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15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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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1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4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至2018年国务院先后5次部署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由之前的41%降至36.95%,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45%,下降3.55个百分点。虽然采取了以上措施,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费率仍属较高水平,企业要求降低单位费率的呼声强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11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降费的明确要求,在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部署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具体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降低企业缴费负担和基金可持续发展,提出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今年4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从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将职工缴费上下限确定基数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在内的全口径平均工资,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这样会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能更多受益。据测算,与按照现行规定费率和征收力度征缴的社保费相比,今年1-4月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5-12月实施《方案》,预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其中养老保险1900多亿元。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后,短期内确实会增加基金收支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完善配套措施

(一)关于修改法律法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关系、指导和推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完善等改革措施出台,社会保险法有些内容已滞后于改革发展形势,制约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必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修改完善。我们将根据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规范参保征缴问题。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保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不高、中断缴费比例较高、未按工资收入如实缴费等情况比较普遍,在征缴过程中也还存在核查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违法未纠的问题。为此,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底,我部和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相关省市进行整改,从各地执行来看,不规范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强化基金收支约束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核实企业缴费情况,杜绝少缴漏缴行为。

对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开展补建补缴问题,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未对职工尽到依法参保缴费义务的,应为职工补缴相应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在工作中,我们也将加大稽核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