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46号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对象主要是非工薪收入的农民和城镇非职业群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对象主要是有工薪收入的职业人群。我国现行企业男性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当时我国的人均寿命不足50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
由于两项制度在覆盖对象、筹资方式、缴费水平、计发办法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年龄存在差异。截至2018年底,我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52392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89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确定为60周岁,是以人均寿命、居民老年状态、家庭供养基础为依据的,已经被社会公认,得到参保居民认可。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以农村居民为主,其务农状态并没有明确的退休时间界限和制度约束,即使到了领取养老金年龄,仍可继续劳动,这一点与受企业劳动合同、国家退休制度约束的企业职工群体不同。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不断增长,后延领取养老金年龄是大势所趋。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宜提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