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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16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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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70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5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7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5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市场,标准化管理“小饭桌”及“托管中心”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指导各地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要求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托幼等就业技能培训。我们了解到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多数都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涉及职业道德、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家政、托幼、餐饮等技能的提升。近些年,我们重点加强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他们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加大《方案》政策贯彻落实,加强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方面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托管机构服务人员从业素质。

二、 关于推行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

目前,我们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关于你们提到的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议,我国现行政策明确规定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周密研究论证并依法设定。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