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8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至2018年国家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主要内容包括: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
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至16%;32个省份都明确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除不符合工伤保险降费条件的省份外,其余省份均已出台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方案,减负效果明显。7月1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同时,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长期以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平均工资口径未包含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为解决这一问题,《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能更多受益。《方案》出台后,除北京、天津、浙江等已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外,多数省份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部分省份追溯至今年1月1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必须确保社保费率降低、必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深入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同时对各地加强督导督查,指导各地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及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