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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04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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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7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9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93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西部地区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明确提出,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项政策就是对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公平普惠,即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适当上调,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参保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相同的。2018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约150元,包括“三区三州”等西部贫困地区在内的全国所有省份都在国家最低标准上提高了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西藏、内蒙古、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西部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为280元、203元、201元、199元、162元、185元,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2017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明确提出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18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决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到2018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近2200万人,实际享受代缴保费的贫困人员2700多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4900多万贫困人员直接受益,有效减少了老年贫困现象。

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83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重点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您提出的要根据经济发展、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以及完善长缴多缴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要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等建议,都在21号文件中有相应规定。目前全国有20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贯彻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您提出的三条具体建议对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