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94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养老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标准
2009年、2011年国务院分别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数亿城乡居民有了制度性的养老保障,成为世界上参保人数最多、受益面最广的单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2009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7496亿元,确保了广大城乡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我们通过政策宣传讲解,鼓励参保人早缴多缴、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自2009年开展新农保试点以来,全国平均缴费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年人均超过300元。在基础养老金方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88元,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31个省级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在中央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2018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150元。在机制建设方面,2018年3月2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重点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这之中包括要根据经济发展、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完善长缴多缴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要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等政策规定。目前全国有20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二、关于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明确提出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18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决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到2018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近2200万人,实际享受代缴保费的贫困人员2700多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4900多万贫困人员直接受益,有效减少了老年贫困现象。
您提出的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标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智库进行专题研究等具体建议,对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