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102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可区别以下几类情形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由政府对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贴。
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职时缴费年限比较长、缴费工资水平比较高的,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比较高。此外,国家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水平也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理档次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您提出的“参照乡村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我国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目前并没有对乡村教师制定单独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计发待遇。您提出的“依据从业年限、贡献大小发放养老补贴”的建议和《实施意见》精神完全一致,对我们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给乡村医生发放养老补贴的办法,我们将继续支持地方按照《实施意见》精神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您提出的“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基数”的建议,我们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工资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则是面向未来的一项远期制度安排,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理念,以在职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替代率为导向,以保障退出劳动年龄段人群的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两项制度覆盖人群、功能定位不同,因此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不宜与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的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也不宜用在职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乡村医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推动养老金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切实增强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各类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