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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14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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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0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04

 

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按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起执行机关的标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2011年以前与机关大体一致。201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未调整,正如您所提,存在与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我们按照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的原则,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点围绕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对遗属待遇政策开展了专题研究,目前已经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工作进度,加强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尽快出台统一办法,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