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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9-0023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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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33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生活、医疗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主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可通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障。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构成,分别用于支付门诊小病和住院大病医疗费用。目前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已超过75%,最高支付限额普遍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能够基本满足包含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在内的参保退休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待遇享受还给予了一定照顾。一是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费用报销比例方面,退休人员普遍高于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普遍比在职职工高510个百分点。二是考虑到老年人群多发慢性病,允许部分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保障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三是国家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进一步支付。此外,个人负担较重的,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工人,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获得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救助。

需要说明的是,从费用控制和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合理诊疗及用药、确保医保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由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宜简单对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实行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下一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部门将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稳步提高职工医保报销水平,将参保个人负担控制在家庭可承受范围内,维护好包括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权益。

二、关于比照离休干部出台建国前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倾斜政策问题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对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企业各地办法不一。上世纪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对抚恤待遇政策进行了一些探索,不同地区间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不尽一致。总体上,确实如您所说,包含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在内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低于机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确实需要国家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统一政策,规范各地办法,实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之间、群体之间以及地区之间遗属待遇政策的平衡。近年来,按照逐步建立兼顾包含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在内的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的原则,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我们对遗属待遇政策开展了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点围绕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已经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工作进度,加强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争取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您提出的研究出台给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发放护理费规定的建议十分重要,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