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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4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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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4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43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错峰休假、弹性休假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工时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每周工作5天休2天,法定节假日也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此外,劳动者还依法享有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职工每年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为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原人事部和我部相继颁布施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灵活安排职工休假,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多年来,我部积极指导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规章,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部开展的部分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休假比例逐年提高,从2012年的三成逐步提高至2018年的六成。您提出的关于“错峰休假”的建议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指导各地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错峰休假”、“弹性休假”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