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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44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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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2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8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47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女性就业中性别歧视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力度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生育保险由企业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得到较好保障。截至2018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781亿元,基金支出762亿元,总体稳定运行。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对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按照先行试点、再行推开策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四统一”和“一不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目标。目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已全面部署,正在全面推进,将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均衡企业负担,实现制度可持续。

二、关于加快推进《反就业歧视法》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作出规定。近年来,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专门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多方座谈、专家访谈、文献梳理等方式,广泛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总结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成因,梳理世界主要国家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在此基础上,我部于20192月会同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社会各方认识尚不统一,对于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不同方面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为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我们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进一步细化就业性别歧视具体表现。《通知》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工作。

三、关于明确相关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

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是各相关部门应尽职责。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监管的部门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为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带来一定困难。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同时,借鉴地方部门联合约谈的方式,明确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由人社、工会和妇联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联合约谈等方式,督促改正、予以处罚,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力度。

四、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

为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近年来,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工作,将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的,依法予以社会公布。《通知》也明确,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关于您提出的“企业黑名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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