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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9-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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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51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规范长效的培训机制问题

如您所言,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职业技能培训主体职责,保障劳动者培训权益非常重要和必要。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都确立并强调了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中的法律地位,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和保障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了必备条款。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您所关注的问题已在其中有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问题,明确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是对于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问题,明确政府主要负责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企业主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劳动者。三是对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除这些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如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四是对于农民工享受公共服务权利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五是对于加强培训机构监管问题,明确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予以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各级人社部门将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重要对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形成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并监督指导,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等劳动者参加培训的良好工作格局。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要求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激发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作用,增加培训供给。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目前,我部与各地人社部门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积极开展督导调研。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建议纳入督导事项,推动政策落实。

二、关于激发积极主动的参与动力问题

在调动农民工等劳动者参加培训积极性方面,我部在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高技能人才表彰、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世界技能大赛等方面开展重要政策、典型事迹、先进经验宣传。充分发挥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和“技能中国”等微信公众号、组织人事报、劳动保障报和中国青年报相关专版等宣传平台作用,做好新闻宣传。编辑出版《中国技能闪耀世界—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实录》《新时代 新技能 新梦想—世界技能大赛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活动演讲集》等书籍。深入开展“技能中国行”、世界青年技能日等主题宣传。重点做好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报道工作,尤其注重农民工中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

在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方面,我部和财政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五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参加培训获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都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如被评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201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激发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方面,在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目前,各级工会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金秋助学、平安返乡、工资清欠等工作都将农民工作为重点人群,特别是在扩大农民工就业规模、提高职业技能方面,发挥各级工会积极作用。人社部门推行市场化社会化培训机制,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推动落实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按培训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基本形成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职业培训体系。许多优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部分地区根据实际,通过星级评定、挂牌等方式,依托优质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地人社部门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工学一体化等培训模式。我部与国资委共同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鼓励中央企业直接举办或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

对于您提出的“鼓励企业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经费向农民工队伍倾斜”问题,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98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这里包括农民工参加有关学历教育等。

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4号文件,加大多种形式的宣传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支持,激发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开展培训的积极性。通过培训质量提升,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积极主动性。

三、关于促进相关资源高效整合问题

在建立“培训、就业、保障”三位一体培训模式方面,目前,全国已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参加职业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普遍建立了需求调查、职业指导、分类培训、技能评价、就业创业服务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当前,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要大量的技能人才,各地将相关职业(工种)列入培训补贴目录,对农民工积极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劳务输出机构等建立联合体,开展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推进劳务输入地与输出地联动对接,延长新生代农民工跨区域培训就业服务链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等,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活动,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劳动权益。

在统筹技能培训经费投入方面,《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要求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下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据了解,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实践,如安徽、河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省级和地市级政府或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要求对各部门职业培训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取得较好效果。

面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就业的实际需求,资源整合工作也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确实需要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供给调研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提高培训精准性,并不断积累提炼地方统筹项目和资金的经验作法,及时宣传推广,促进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探索需求导向的运作模式问题

在编制技能培训课程方面,我部不断加强职业培训标准化建设,依据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实践的最新岗位规范,现已开发2700多种职业培训教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培训包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2号)关于“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发100个基本职业培训包的工作要求,2018年,我们组织开展了第二批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工作,涉及电工等15个职业,这些职业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职业,培训需求量大,开发需求较为急迫。

在优化技能培训内容方面,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国办发2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各地在对农民工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开设了职业素养、城市生活指南、法律常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普及性课程,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方面,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和新媒体在培训方面显现出时间灵活、课程多样、资源丰富等优势。《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工学一体化、“互联网+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多媒体资源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近几年,各地探索开发网络培训课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劳动者随时可以自选课程进行学习。据了解,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已初步建立了网络培训平台,经其审核合格的人员或单位可在平台发布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课程。“互联网+职业培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课程资源开发、线上培训模式等方面还需要相关部门大胆实践、积极探索。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开发。研究通用职业素质培训有关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丰富培训内容,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素质提升。全国总工会将完善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功能,开辟网络培训课堂,努力满足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在线学习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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