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191号
一、关于设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了140项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养老护理员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根据《通知》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养老护理员目前尚不具备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列入目录的条件。
为解决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评价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政策措施,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于2018年底组织开展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评价,可由养老机构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经规范认定、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关于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的监督和考核
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养老护理员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养老护理员有效供给不足、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明确提出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在培训对象上,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主体上,注重激发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鼓励各类培训主体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培训内容,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等就业技能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培训质量。
为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工作,我部会同民政部启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工作,拟于今年9月颁布实施2019年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我们还组织专家编写出版了《养老护理员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试行)》。该职业培训包集培养目标、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课程规范、考核大纲、教学资源于一体,是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规范和指南,有利于统一养老护理员培训资源,促进职业培训规范化、科学化。
为加强对培训的监督评估,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有关政策文件,拟采用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管理、细化培训过程管理、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完善信息管理等措施,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和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做好免费培训和职业鉴定
2017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并规定了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目前,各地人社部门正在抓紧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按规定落实相应补贴政策。
四、关于对养老护理员进行职业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为吸引更多人投身养老服务事业,部分省市已出台了对养老护理员的奖补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发放入职补贴、一次性补贴或岗位津贴;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待遇机制;公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城市积分和落户政策;给予大中专毕业生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等。据了解,北京、河北等13个省份及15个地市出台了相应政策。与此同时,各级政府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就业岗位,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引导,不断完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推动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