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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8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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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0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3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3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98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正如您所说,当前劳动关系领域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劳动关系矛盾,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关于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规则程序,就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开展协商、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之后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和街道(乡镇)五级三方机制组织体系。目前,全国共有各级三方机制组织约2万个,已有22个省(区、市)成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一些地方的三方机制吸收了发展改革、财政等政府部门参加。各级三方不断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在参与劳动立法、推动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调处重大劳动争议、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但正如您所说,我国三方机制在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增强各方代表性,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更好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对您提出的加强实体化建设、完善三方基层组织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二、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据统计,2018年,各地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3.9万件,其中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0.97万件,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积极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前仍存在部分企业不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通过制定并公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进一步发挥指导职工和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作用,不断强化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三、关于推进多层次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对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进一步对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以及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先后在全国部署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和“攻坚计划”,指导各地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推进企业级集体协商,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和工业园区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着力扩大和巩固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着力提升集体协商实效,着力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推动修订完善地方法规或规章。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累计有效的集体合同为175万份,覆盖职工1.55亿人。全国总工会按照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制定集体协商质效评估标准,推动各地开展质效评估,增强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认可度。今年7月,为进一步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通知》,力争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协商实效性。

但是,确如您所说,当前还存在着集体协商立法层阶低、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立法研究,共同指导各地继续稳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印制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介入集体协商过程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等方式,为企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畅通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提供指导和帮助,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实效性,在当前形势下发挥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部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与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相统一。一是建立调解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起以调解仲裁法为基础,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政策为主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截至2018年底,全国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超过50%,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93%。三是着力提升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对企业内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全过程进行规范,重点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职能。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借助工商联及商会(协会)力量,有针对性加强争议多发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预防调解工作。开展了2128家国有企业和2130家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四是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2014年我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等文件,大力推动基层调解规范化建设。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六统一”,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建立了调解工作部门联动机制。近年来,我部与综治、法院、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共同发文、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督查调研等方式,建立了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调解工作格局。2017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六是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作用。许多地方以工会组建带动和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中型企业90%以上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截至2017年底,全国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06.9万个,其中,各类企(事)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4.5万个。各级工商联着眼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劳动纠纷,通过举办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培训班等方式,提升工商联、商会、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