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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255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3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1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100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企业科研专家申报二级研究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视支持企业农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的建议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是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高度重视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工作。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明确提出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保障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同时,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做好包括企业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在内的评价政策保障,充分调动各类农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关于企业科研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政策的建议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企业不属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对人员的管理与事业单位不同,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人员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国家层面不宜强制规定。各类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