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0〕1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流动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技能人才培养管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作出一系列政策部署,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工培训。
其中《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提出,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我部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不断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一是指导各地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培训。2019年,全国共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77.1万人次,其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约646.9万人次,助力企业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创新培训形式,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0号),明确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三是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会同财政部出台文件,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四是深化校企合作,与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指导技工院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加强校企双方人才交流,有效提高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技能人才培养管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工培训。
二、关于调整在校学生技能人才培养结构
教育部多措并举,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让大学生等尽早掌握技能适应企业需求。一是推进新工科建设。2018年首批认定612个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已于2020年7月完成项目结题工作。2020年3月启动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申报工作。2018年10月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训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持续深化工程教育改革,加快培养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改革的卓越工程科技人员。二是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2019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以社会化机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指导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截至2020年7月,已遴选发布三批73家培训评价组织的92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4年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从2015年起,分三批布局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了1000多个专业点,每年9万余名学生(学徒)参与。四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企业支持高校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2019年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遴选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4家。
下一步,教育部将优化新工科专业格局,创新工程教育教学组织模式,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加快推行现代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三、关于落实提高技能岗位人才待遇福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提出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等要求。2018年6月,我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专题会议,交流中央企业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上的经验做法,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进行部署。
我部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一是指导企业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术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二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促进技能人才工资合理增长。三是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四是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为企业与职工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提供信息指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健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内部建立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和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薪酬分配制度,结合实际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增强技能人才的获得感、安全感、归属感。
四、关于建立正常人才交流制度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市场化配置,促进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一是持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建设。201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标志着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条例实施以来,我们不断健全以条例为主干的法规体系,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为保障高技能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制定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政策。2015年,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方式。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供保障。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每年开展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为了兼顾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权,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一定限制。同时,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您提出的提高高技能人才“跳槽”成本的建议,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的积极性及劳动者自由流动权和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问题,我们将加强深入研究和论证,认真研究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高技能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