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0〕169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贵州省技工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纳入生均经费财政补助范围问题
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办学力量。截至2019年底,全国2392所技工院校中,地方人社部门办学811所、行业和国有企业办学811所,民办和其他主体办学770所。为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提出国有企业要根据经费来源、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式。继续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办学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现有公共财政经费继续按原有渠道落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提出要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2020年安排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二是完善落实学生资助制度。2019年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大与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力度,持续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产教融合工作。研究制定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举办技工院校。
二、关于在技工院校场地、设施设备上给予相应支持问题
在支持技工院校场地、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万元经费支持。2011年至2019年,累计建设82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23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其中,中央企业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6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27个。2019年9月,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六部委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拟通过5年左右时间,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政策措施,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产教融合建设等项目,推动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发展。
三、关于将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纳入属地政府管理问题
2018年,我部会同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8〕62号),提出建立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鼓励校企双方以组建技工教育集团、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企中办校、校中办企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质技工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重组改制。经协商一致,对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在移交地方管理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规定主动接管。近年来,我部会同国资委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改革工作,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移交当地政府管理,部分院校已顺利实现移交。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资委等部门,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企业加快协调对接,积极提供支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改革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