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0〕176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建筑工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改为限制参加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明确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建筑工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改为限制参加对于进一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抓好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这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