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4-00026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49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4〕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4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4〕54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经报国务院同意,2022年7月1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开展。两年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参保登记、伤害确认、待遇支付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参保人数已超过800万人,试点群体总体做到应保尽保,职业伤害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下一步,我们将以建立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服务更加便捷、权责更加清晰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目标,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和试点省份持续优化改进政策服务,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稳妥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努力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更好惠及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更好保障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要求各地放开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份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除个别超大城市外,各地均已落实。同时,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等制度设计方面作出了倾斜。参加居民医保的,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普惠性财政参保补助。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培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意识,持续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商业保险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特点和风险情况,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引导行业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产品供给。2021年,原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着力满足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群体的保险需求。同时,指导保险业开展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经验数据分析,完善行业基础数据采集标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数据支撑。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探索开发多种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保障性强、投保简便、缴费灵活的意外伤害、商业健康、商业养老等保险产品,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风险保障水平。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指导商业保险公司丰富保险产品供给,督促商业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民生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推动平台用工法制化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创新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合理界定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为明晰不同情形的界定标准,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指导企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晰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考量因素和有关审判意见,指导各地按照事实优先原则认定劳动关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积极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大力推进新业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加强裁审衔接,推进新业态争议纠纷实质化解。同时,密切跟踪已出台政策的实施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政策研究和立修法储备工作,探索通过法律解释、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为国家层面立修法夯实基础。

三、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

我部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工作。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工作。2021年12月,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明确提出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2022年,在全国确定73个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重点联系城市,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企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二是加大新职业发布力度。为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我部建立了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自2019年以来,以培育和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为重点,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5批74个新职业,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三是注重在全国综合性大赛中设置新职业竞赛项目。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设置了电子商务师、物流与货运代理、机器人系统集成等竞赛项目。在全国行业一类、二类竞赛中,结合行业特点和职业特色,开展全国性新职业大赛并设置相应竞赛项目,如:在第二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中,设置虚拟现实产品设计师、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等竞赛项目,在第四届全国邮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快递员、快件处理员竞赛项目等。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加强新职业信息发布和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支持引导劳动者参加各类新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技能提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