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4〕59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修改就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和重点任务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工作任务在法律中已作明确规定或原则性、方向性指导;有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实际已通过政策文件、服务措施等予以落实,需要我们在评估政策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不断完善。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我国就业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为下一步就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针对您提出的“更好满足群众就业需求、保障群众就业权益、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等内容,我们将按照立法机关的工作安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政策研究和法律修订准备工作。
二、关于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2023年底,财政部和我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办社〔2023〕181号),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将资金分配方式修改为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二是优化补贴支出范围。根据近年来政策文件规定更新补贴政策,将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象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拓展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象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拓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返乡入乡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等。三是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细化新增其他支出的具体要求,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比例,依据审计发现问题增加禁止支出内容,并补充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督促指导地方落实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为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调整优化政策
正如您提到的,各类市场主体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创业创新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需要强化政策支持。2023年,我部报请国办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提出要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今年6月,我部又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完善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活力。一是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提高至400万元;将重点群体创业限额税收减免额度提高至2万元。二是提升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三是完善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以及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四是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各类创业赛事活动,为创业者搭建交流对接平台。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助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进一步稳定扩大就业岗位,鼓励更多劳动者创办市场主体。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