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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4-00031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失业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1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4〕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4〕84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总体看,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待遇确定原则看,失业保险金标准介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充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又能有效防止“逆向选择”,不对其就业动机造成过大影响,帮助和促使其主动地寻找工作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从领取期限看,与参保缴费时间挂钩,缴费时间越长,领取月数越多,每次领取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体现了“多缴多得、不缴不得”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从保障水平看,无论缴费多少,在同一地区均享受同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更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重点保障,有利于缩小失业后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从调整机制运行情况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从2017年1111元提至2023年1814元,年均增长9%。无论缴费高低,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都高于其缴费金额,均可在制度下获益并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细化为6种情形,除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等也符合相关条件。将失业原因与领金条件挂钩,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步和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近年来,我们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保障扩围,让更多失业人员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取消申领限制。2019年起大力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推动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期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优化工作流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即办理失业登记,无需“进两扇门”。二是畅通申领渠道。积极推行网上办理,上线运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小程序均开放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失业人员“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即可办理。三是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2020—2022年,应对疫情影响,创新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取消了领金条件限制,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三年以来待遇享受人数分别达1337万、1724万、1058万,远超其他年份,在关键时期兜牢兜实了民生底线。目前,我们已结合就业形势和基金结余等情况将其转为储备政策。

您提出适当放宽申领条件的建议,本质上是扩大失业保险政策受益面,这与现行政策导向一致,目前已通过以上“组合拳”,大力提高了群众对失业保险政策和申领渠道的知晓度,许多因超过申领时限不能领、不了解渠道不会领、证明材料多不愿领的失业人员领到了失业保险待遇。但当前常态化放宽领金条件的时机尚不成熟,从失业保险扩围实践看,一旦放开,保障人数必将激增,基金将会收不抵支,在费率不上调、基金收入没有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不仅制度运行不可持续,还可能引发参保人员主动失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道德风险。对此我们将深入研究,稳慎推进。

三、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大数法则,通过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筹集基金,将劳动者可能遭受的失业风险由全体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因此,失业保险采取现收现付,统筹使用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模式更有利于发挥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的作用。从国际上看,也鲜见建立个人账户并返还个人缴费的做法。

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失业保险创新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稳就业、保民生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让企业、职工及失业人员均能受益。一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以来,失业保险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率先降费,总费率“三降七延”由3%降至1%,实施至2025年底。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成本,稳定了社会预期。二是拓展制度功能。2015年创新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可将返还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有力推动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2022年创新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定期限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三是扩大保障对象。2017年创新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参保满一定期限、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发放1000、1500或2000元补贴,将失业保险的受益对象扩展到参保职工。上述政策降低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成本,让参保职工也可得到失业保险支持,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各地落实好失业保险现行政策,稳步提升失业保险金水平,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基础上,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深入总结阶段性扩围政策经验,积极探索适当放宽申领条件有关政策,切实兜住失业保障底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