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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4-00037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失业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84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4〕9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8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4〕9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大数法则,强调互助共济,通过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筹集基金,将劳动者可能遭受的失业风险由全体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失业保险创新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对象从失业人员向参保企业和职工拓展,保障手段从生活保障向就业保障拓展,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均能受益。一是阶段性降低费率。2015年以来,失业保险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率先降费,总费率“三降七延”由3%降至1%,实施至2025年底。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成本,稳定了社会预期。二是拓展制度功能。2015年,创新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可将返还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2022年以来,创新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底。三是扩大保障对象。2017年起,对参保缴费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起,将参保缴费条件放宽至满1年。2022年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上述政策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让企业和参保职工也得到了失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这与您提出的拓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使所有参保人员都能享受相关待遇的建议是高度一致的。我们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让更多参保人员享受政策红利。

二、关于整合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低保资金等性质不同。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失业保险待遇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从基金来源看,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从使用对象看,应是履行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基金管理看,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目前,中央财政指导地方按规定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实施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各地统筹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工作;通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和本金延期偿还政策等,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上述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您提出的整合相关资金的建议,经商财政部,考虑到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等均不尽相同,各地应按规定使用并切实加强统筹衔接,为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不宜将相关资金整合。

三、关于形成征缴发放良性机制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您提出简化征缴手续,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因其他参保人欠费而影响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让参保人体会到政策的优惠,我们认为十分重要。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近年来,各地在做好扩面征缴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免登即发”经办模式,优化经办流程,取消申领时限、证明材料、捆绑条件、附加义务,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努力做到应发尽发。疫情期间实施减免缓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强调各项待遇不受影响,明确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一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少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承担缴费义务等欠费问题,我们将指导各地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统筹好维护基金安全和保障个人权益的关系,加快研究欠费处理办法,切实维护职工失业保险权益。

综上,您提出的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建议,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与社会保险法修订统筹考虑,稳妥推进《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简化申领条件和程序,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防失业、促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为失业保险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