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5〕43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产业人才双向流动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科技创新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升级、技术革新的活跃力量。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是发挥科技人才潜能、促进科技发展的关键。
一、关于改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在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将分类完善评价标准作为重点,加快构建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不同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合理设定产业贡献、学术贡献权重,更好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一是2019年4月,我部会同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其中明确,对于主要应从事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转化效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等。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二是2019年2月,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
二、关于推动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双向流动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落实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畅通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流动渠道。一是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7年以来,我部陆续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办企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二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招聘引进包括企业人才在内的各类优秀人才。保障高校、科研院所公开招聘自主权,指导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技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招聘条件,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同时,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对急需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等“高精尖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等简便快捷方式招聘,提高人才招聘针对性和时效性。指导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进一步畅通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地方、单位落实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符合不同类型、不同单位科技人才特点的评价标准;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在科研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畅通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优化人才流动配置机制,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