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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25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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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69号(政治法律类474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5〕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69号(政治法律类4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519

 

    您提出的关于户籍改革配套措施跟进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以社会保险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的颁行为标志,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也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并且,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流动参保人员在职工和城乡居民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在养老保险方面, 并不区分户改和非户改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所有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若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既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解决了流动参保人员在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有利于促进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以户籍作为参保依据,凡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了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医改工作中明确要求,灵活就业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地方积极探索推进。目前,已有8个省级区域、其他省的35个地级区域和部分县探索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户籍限制,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和再就业服务:同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参保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失业后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因此,只要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不分户籍,都已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在就业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劳动者需要在户籍地(非参保地)享受待遇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对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关费用的划转等做了原则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失业人员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分户籍,都可以在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能因户籍不同而区别对待。

综上,着眼于城乡统筹,我国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初步解决了户籍限制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做好各项险种的转移接续工作,实现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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