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5〕28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慢性肝炎肝硬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上不排斥包括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在内的任何疾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无论患何种疾病,其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均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病期长、治疗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的病种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包括门诊慢特病在内的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以福建省为例,随着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各统筹地区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逐步完善,目前职工医保达到17种左右,城镇居民医保达到23种左右。您关心的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患者的门诊待遇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个省份普遍将其纳入职工医保慢特病保障范围,福建省也已将肝硬化(失代偿期)纳入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慢特病保障范围。在做好住院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保障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保障向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延伸。目前,全国各统筹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等地区按照医改任务要求,结合探索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开展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此外,国家还通过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的就医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部署,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逐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指导各地规范和加强慢特病门诊保障工作,确保包括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