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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37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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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59号(社会管理类348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5〕1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59号(社会管理类34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5〕15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全民医保基本实现。截至2014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超过13亿,参保率超过95%,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70%和75%左右。总体上看,三项制度基本满足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高度重视慢性病和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的门诊保障工作。一是建立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考虑到部分慢特病参保患者主要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负担比较重的实际,国家要求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治疗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住院政策支付待遇,减轻病人的个人负担。二是建立和完善门诊统筹。指导各地在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推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目前,各地已经普遍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正在积极探索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由于基本医保实施属地管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以及疾病发生等具体情况不一,各统筹地区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的具体病种范围也相应不同。随着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和统筹层次的提高,各地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特病病种和数量逐步扩大,我们也在指导部分省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对于您关心的慢性乙肝,已有6个省份在全省统一将其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慢特病范围。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媒体报道武汉市“乙肝门诊报销须单位审核”问题,经了解,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已制定印发《关于调整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武人社函〔2015〕75号),简化了慢特病待遇办理程序,规定可由参保人个人申报材料,方便其享受待遇。

  您提到的开药量问题,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已明确“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开药量偏少的情况,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督促检查,抓好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使各项便民惠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慢特病患者的用药需求。

  您的提案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和指导意义。我们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部署,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指导各地规范和加强慢特病门诊保障工作,并逐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包括慢性病和特殊病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