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102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1号(统战政协类10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1号(统战政协类1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2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两岸婚姻家庭相关服务政策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国家十分重视曾经在内地工作并参保、后来离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为维护离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在内地就业的台湾人,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人员赴台定居后,内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再回来工作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在内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是保留内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办理退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仍属于内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二是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按目前政策规定,在内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

关于生存认证,台湾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实践中,内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台湾公证机关或户政所出具的健在证明予以认可,大陆配偶无需返回内地办理资格认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政策实施工作,明确和规范台湾人员在内地参保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大陆配偶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湾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