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174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22号(社会管理类13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22号(社会管理类1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3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儿童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十分重视儿童医疗保障问题。近年来,特别是推进新医改以来,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国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参保人数稳定在13亿人以上,包括儿童(未成年人)在内的95%以上的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国家还注重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了“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有效防止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此外,2009年国家启动的新医改鼓励地方推进医保城乡统筹。中共十八大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要求。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提出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截至目前,已有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青海、宁夏12个省份和新疆兵团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其中9个省级单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一些地方在实现医保城乡统筹的基础上,还实现了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的一体化管理,取得积极成效,制度衔接紧密,托底保障功能增强,管理服务便捷,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满足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关于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一是财政补助标准逐年增加。政府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参保,按照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筹资办法,由各级财政给予普遍性支持,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5年的人均380元,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收入的75%来源于财政补助,2016年将提高到人均420元。二是对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再给予补贴。此外,对儿童特别是困难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适当减免。一般来说,儿童个人缴费普遍低于成人。据统计,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全国个人缴费人均112元,其中中小学生儿童人均83元。

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也稳步提高。一是重点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从2007年的50%左右提高到2015年的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二是普遍建立门诊统筹,在重点保障住院大病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向门诊小病延伸。三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所有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支付50%以上,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进一步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各地积极探索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提高封顶线等措施实施向困难群体倾斜的精准支付政策。此外,国家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还注重通过鼓励建立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切实解决包括儿童在内的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问题。

三、关于将儿童重特大疾病必需用药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均不排斥任何疾病,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参保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分有限,目前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原则的药品及医疗服务费用。为此,国家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保障范围,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兼顾了儿童等群体的特殊需求,基本满足了儿童重特大疾病救治必需用药和诊疗项目需要。一是在药品目录管理方面,按照准入法采取了国家统一制度目录、各省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地区具体执行的办法。现行的2009年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在总体提高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儿童的用药需求,适当增补儿童用药品种剂型,共收载药品2196个,其中西药品种1164个,中成药和民族药品种1032个,涵盖各种疾病各类治疗药品,执行实施中能够满足临床需要。二是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面,按照排除法采取了国家明确范围、各省制定目录、统筹地区执行的办法。在2010年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各地一定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9个康复项目的基础上,今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又新增了20项医疗康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兼顾了各类康复领域和各类人群的康复需求。三是考虑到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需,我们允许各地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四是大病保险实施中,国家允许地方通过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扩大。目前,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探索,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将部分抗肿瘤靶向药物等纳入支付范围。

下一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健全,筹资水平稳步提高,我们将逐步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医保药品目录,不断满足包括儿童在内的患者临床治疗的需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