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国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态势的不断加剧,老年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远发展看,探索建立中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布局。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是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一方面,在已开展试点地区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由国家统一组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梳理汇总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收集分析国内外资料,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系统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二、关于加强护理机构和护理型床位建设
国家重视护理机构和护理型床位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支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细化了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的主要内容,推进建立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二是协调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以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各地城镇社区机构、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改扩建及更新改造。三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养老重大工程、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试点,加大对护理型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力度,提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资源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享受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四是落实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五是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及其提供的养老服务,按标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三、关于建立失能老人评估分级体系
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是护理服务提供方式以及费用核定的重要一环。从国际经验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保险模式,基本都建立有一套完善的评估标准体系。如美国、德国、以色列采用ADL量表进行评估,荷兰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功能、失能与健康国际分类标准”(ICF),日本由其自主研究的专门调查问卷(85项内容)进行评估。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实践过程中,参考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均采用Barthel指数量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评估,来确定享受待遇的条件和保障水平。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刚刚起步,长期护理制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地方实践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地区差异,本地化的制度探索还没有在地区间形成共识,尚缺乏成熟可复制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总结各地试点经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包括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在内的评估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需要的护理服务评估标准体系。
四、关于加快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国家重视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先后印发《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护理院基本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规范老年人服务相关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组织专家研究起草老年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老年科建设标准,规范机构准入。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引导劳动者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促进有意愿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劳动者向该领域转移。目前全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比例达到33.7%,超过50%的省(区、市)的养老护理人员持证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个省(区、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创建了68家培训基地。
你们对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深入,考虑全面,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护理机构和护理型床位建设,加紧失能程度鉴定和护理需求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包括失能老年人等在内的护理保障需求。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