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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1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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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95号(社会管理类25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95号(社会管理类25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7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注第一代农民工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第一代农民工情况开展专项调研问题

为反映全国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收入、消费、居住、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采用入户访问调查的形式,按季度在农民工输出地开展监测调查。为反映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明确提出,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2015年国家统计局在城镇地域范围开展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法和手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关于国家立法或出台政策统一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对社会成员的全覆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民工在城镇单位就业的,要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在单位就业的,结合其自身情况,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我国也建立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按照现行政策,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以单位参保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户籍所在地新农合。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让农民工依法参保并公平享有医疗保障待遇,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稽核力度,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                 

三、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国家统筹问题

社会保险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要求,并列为重要工作任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为实行全国统筹创造了条件。考虑到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中央与地方责任的合理划分和地区之间利益的调整,特别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历由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在一定时期存在政策不统一、地区间抚养比差异较大、基金结余分布不均衡、各级政府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因此,推进全国统筹还需要统一思想、科学设计、稳步实施。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修改完善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广泛征求意见,适时推动落实。

四、关于精准扶贫工作要谋划解决老龄农民工返乡返贫问题

按照中央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精准扶贫工作意见,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手段,帮助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2811号),确定90个返乡创业试点县,探索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业增收的有效办法。各地结合实际,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岗位。通过认定一批农民创业创新园区,搭建农民网上创业平台等措施,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这些措施,对帮助老龄贫困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脱贫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支持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村特色产业,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增收。

五、关于推进公租房供应向符合条件的第一代农民工倾斜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国发〔2014〕40号文件明确要求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为有效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从各地实施情况,目前已建成的公租房项目,有三分之一租赁给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的农民工居住。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共有产权和租购并举政策研究,深入开展老龄农民工返乡返贫问题研究,研究制定有关优先优待政策,争取对贫困农民工等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危房改造优先予以安排。

六、关于政府对农村养老提供更多基础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财政补助资金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养老服务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更好地满足老年农民工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支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细化了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的主要内容,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通过安排民政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等设施设备改扩建及更新改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养老机构减免事业性收费,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下一步,国家将继续推动各地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有效提高供给能力,满足包括老年农民工在内的城乡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