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职业教育培训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问题。诚如你们所指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制约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一。目前,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要求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1995年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劳动者应享有的七大权利。从20多年来劳动法实施情况看,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由就业促进法规范和保障,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由劳动合同法规范和保障,休息休假的权利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范和保障,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和保障,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由社会保险法规范和保障,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和保障,唯独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在实际工作中,对政府的组织责任要求过于原则,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保障,对作为职业培训主体的企业参与的义务没有法律的刚性要求,多年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与就业和社会需求联系不够紧密,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有待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偏低,对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投入少,中小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资金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还需要进一步调动。因此,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全国人大代表许振超(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青岛港高级技师)在“两会”期间,领衔提交《关于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的议案》,议案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响应,百余名代表呼吁加快职业技能培训立法工作,认为通过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可以从法律上明确职业培训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责权利关系,即劳动者有参加的权利,企业有参与的义务,政府有组织开展的责任。目前,宁波市在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上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国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提供了地方实践基础。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好职业技能开发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我部和教育部将共同做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将职业院校开展的中短期职业培训的学员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问题。为保障职业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体系。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高职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贴息等方面资助。现行国家助学政策的资助对象不包括中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主要考虑:一是许多中短期职业培训的学员已就业,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二是国家对中短期职业培训的学员已有相应补贴政策,不宜重复安排免学费等助学政策。
三、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的有关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同时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明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要求,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再次明确“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2006年,财政部会同原劳动保障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管理、监督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法规和文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的,有培训能力并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可以按照列支范围使用,管理责任在企业;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