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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6-0022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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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7号(社会管理类111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8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7号(社会管理类1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8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是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任务部署,是中共中央在“十三五”期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从国际经验看,荷兰、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60年代起,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立法,陆续建立了适应自身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共济保障,较好地应对了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减轻了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了老龄化社会压力。国家重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这些地方大都建立了个人、单位、社会和政府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参保范围基本上都跟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有先从职工医保参保人起步的;保障对象基本上都限定在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设定了待遇享受的评估标准和认定流程;服务提供主要依托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的机构护理以及居家护理,由护理保险基金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从实践效果看,制度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按照中央工作部署,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梳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研究提出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初步思路。总的考虑是,按照以人为本、基本保障、责任分担、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试点过程中,由国家提出基本政策框架,组织和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同时给地方留出一定的探索空间。您在建议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路与我们的考虑基本一致,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

二、关于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政策落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多部门就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等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各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30多个配套文件,如《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养老服务业价格政策做了明确,《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对创新融资政策做了明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通知》对购买服务工作做了明确等等。在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业多元化,吸引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养老服务业方面,《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养老机构减免或减半事业性收费,以及免征营业税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政策,推动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二五”以来,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及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投入超过195亿元,用于推动以支持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任务部署,国务院拟在“十三五”期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突出典型,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养老服务综合试点,通过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并统筹各级政府资源,尽快形成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可供复制及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三、 关于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部、教育部和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重点围绕护理人才和长期护理服务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护理人才培养工作。一是优化护理类相关专业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设置了护理专业,并下设康复护理等专业方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的护理专业中下设了包括老年护理、社区护理、养老护理与管理等多个专业方向。二是扩大护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2015年,全国共有753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护理专业,招生人数298650人,在校生900237人;共有410所高等院校开设护理专业,招生人数199107人,在校生518051人。三是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 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

综合国内外长期护理的实践总体情况,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是一个涵盖服务体系、费用支付、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工作的有机整体,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保监、残联等多部门、多领域职责范围,资金保障体系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个核心关键是服务体系的建设。从实际情况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机构建设、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国务院关于相关改革的任务分工中,已经明确由我部牵头,财政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参与,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工作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多策并举,形成合力,推动长期护理服务提供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您的建议内容全面,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有系统考虑,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国内外制度实践经验,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做好部门间沟通协作,协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等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