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6〕8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十三五”期间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是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任务部署,是中共中央在“十三五”期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这些地方大都建立了个人、单位、社会和政府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参保范围基本上都跟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有先从职工医保参保人起步的;保障对象基本上都限定在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设定了待遇享受的评估标准和认定流程;服务提供主要依托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的机构护理以及居家护理,由护理保险基金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制度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按照中央工作部署,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梳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研究提出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初步思路,并于今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着眼于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改革路径,逐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以及相应的标准体系、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通过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起步阶段,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群,为了不增加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筹资主要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统筹基金结余等方式解决,随着制度探索完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同时逐步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福彩体彩公益金划拨、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指导意见》还提出,在开展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的同时,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的护理需求。
对于提案中“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建议,从国际经验看,通过立法确定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和独立险种定位,是德、日等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的地方探索实践经验还较少,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可以复制推广的成熟经验,推动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将充分借鉴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经验,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深入开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相关研究。
对于提案中“配套出台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措施”的建议,综合国内外长期护理的实践总体情况,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是一个涵盖服务体系、费用支付、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工作的有机整体,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职责范围,资金保障体系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个核心关键是服务体系的建设。从实际情况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机构建设、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指导意见》将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长期护理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作为试点的主要任务,并提出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执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等。
你们的提案内容全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有系统考虑,与我们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相应的具体建议在《指导意见》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总结国内外制度实践经验,加强政策研究和顶层设计,进一步做好部门间沟通协作,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等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工作。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