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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4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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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48号(社会管理类310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1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48号(社会管理类3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103号

 

您提出的关于再次呼吁国家解决科技转制企业的退休金差别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自1999年到2000年,先后有554家中央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国家高度重视中央转制院所转制后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设立5年过渡期,制订了相关政策,并明确规定: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近年来,由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出台,导致过渡期2001年至2005年间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逐年加大。为此,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反复研究,并于2013年2月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3〕55号),要求各中央转制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妥善处理,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处理问题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按照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列支,并可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较为复杂,不同单位之间、不同职级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均有所不同,难以通过国家出台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解决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问题。上述规定既坚持了改革方向,又统筹考虑了各方关系,有利于使同一单位转制过渡期与转制前人员的待遇水平平稳衔接,避免或弱化攀比。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转制单位的督导,切实保障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您提出的相关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