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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69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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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3号(社会管理类110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1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3号(社会管理类1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120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正处于人口快速老龄化阶段,失能老人不断增加的同时伴随着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传统由家庭承担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发展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

按照中央工作部署,我们总结梳理国内外实践经验,加强工作调研,开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从上世纪60年代起,荷兰、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较好地应对了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缓解了老龄化社会压力。从国内的实践情况看,国家重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这些地方大都建立了个人、单位、社会和政府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参保范围基本上都跟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有先从职工医保参保人起步的;保障对象基本上都限定在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设定了待遇享受的评估标准和认定流程;服务提供主要依托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的机构护理以及居家护理,由护理保险基金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制度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广泛听取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研究形成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初步思路,并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按照以人为本、基本保障、责任分担、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试点过程中,由国家提出基本政策框架,组织和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同时给地方留出一定的探索空间。

您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整体考虑,与我们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相应的具体建议在《指导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关于“分步实施推进”,《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试点阶段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扩大。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护理服务分级和失能评估体系”和“配套体系”,《指导意见》已经将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长期护理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作为试点的主要任务,并提出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等。关于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机制,中央有关文件已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了任务分工,明确由我部牵头落实这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已与财政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了沟通渠道。下一步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待时机成熟时向国务院提请建立专门议事协调机制。

综合国内外长期护理的实践总体情况,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是一个涵盖服务体系、费用支付、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工作的有机整体,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职责范围,资金保障体系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个核心关键是服务体系的建设。从实际情况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机构建设、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地方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探索也还没有形成适用于全国的成熟经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整体工作的推进,需要不断总结完善实践经验,逐步细化政策体系,统筹协调,稳步推动。您的建议内容全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有系统考虑,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总结国内外制度实践经验,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进一步做好部门间沟通协作,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等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