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相关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随经济发展可做相应调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金收支平衡责任由各统筹地区负责。
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基金运行情况总体稳定,2015年全国职工医保单位平均缴费率7.8%,个人2%,当年底统筹基金累计结余6568亿元。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基金当期结余率呈下降趋势,累计结存增速放缓,统筹基金结存量大但分布不均,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四省的结存量占了全国累计结存的45%以上。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运行负担的呼声较高,有其合理因素。但考虑到当前医疗费用持续高位增长、医保待遇连续调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给医保基金运行带来的潜在风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还要统筹安排,综合施策。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多个文件,对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已有明确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上述措施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的同时,起到了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作用。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存在差异,目前还不具备普遍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的条件,主要是由于福利刚性难以下降,短期内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还不可控,如果单方面降低单位缴费率,很可能造成当期医保基金赤字,影响参保人待遇享受。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当期统筹基金支出493亿元,当期结存为67亿元,降低单位费率1个百分点,当期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足1%,基金运行风险很大。下一步,我们将研究指导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较多的地方,采取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率的措施,以减轻企业运行成本。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即“免征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要作相应调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分别于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三次上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特别是2011年,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的同时,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要求,财政部等部门将逐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步考虑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费用扣除机制,在考虑纳税人必要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同时,适当兼顾纳税人及其家庭的不同负担因素。对您提出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建议,财政部将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考虑和研究。
三、关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问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以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逐步提高,目前,已从施行初期的10%、5%、免收三档,逐步提高到25%、20%、15%、10%、免收五档。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平均收益上缴率约18%左右。下一步财政部和国资委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有关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关于将所有国有企业利润按时足额上缴问题。2007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仅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008年起,逐步将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文化企业以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26个中央部门所属企业纳入了实施范围。目前,纳入实施范围的一级企业845户,资产总额占全部中央企业的98.7%。下一步,将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情况,继续研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同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关于将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利润不少于10%充实医疗保险基金问题,财政部研究认为,根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股减持收入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因此,不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直接充实医疗保险基金。近年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再分配,逐步加大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截至2015年,已累计调入579亿元,2016年继续加大调入力度,调入规模达到246亿元,调入比例已达19%。充实医疗保险基金问题应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考虑。
您的提案内容充实,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部署,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从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支付方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多方面着手,多策并举,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保制度,确保全体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