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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8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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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22号(社会管理类42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6〕1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22号(社会管理类4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6〕125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护理分级与失能评估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远发展看,探索建立中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布局。国家对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已有明确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都提出了开展老年护理保障工作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是党中央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从2012年起,各地人社部门大胆创新,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积极推动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梳理总结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形成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本思路,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试点,探索改革路径,积累经验。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是一个涵盖机构建设、部门协调、服务体系、标准建设等多领域、多系统的复杂工程,牵涉财政、民政、卫计、残联等多部门职能范围。工作推进中要求各部门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层面建立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协调相关工作的建议非常中肯,也很具建设性。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分工方案等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人社部门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同时明确发改、财政、民政、卫计作为参与部门。我们在前期试点方案研究过程中,也积极协调,与参与部门进行沟通,试点期间还将协同参与部门,共同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研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组织专家团队参与,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建立失能失智等级评定和护理服务等级标准,能够为长期护理待遇核准和护理服务落实提供明确的依据,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践的现实需要。前期,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借鉴国际经验,由医生和护士参与,在鉴定中采用Barthel指数量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评估,对失能情况进行认定,确定护理等级,评定相应的支付标准。由于国家尚未明确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对失能程度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指导意见》把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等作为试点的任务目标之一。下一步,在推进试点中我们将总结各地探索实践经验,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与专家团队进行深度合作,凝聚各界意见和集体智慧,强化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价等体系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失能评定和需求评估机制,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包括失能失智老年人在内的参保群众的护理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