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7〕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职工丧假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0年出台的《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结合当时的治丧风俗和交通出行等情况,对职工丧假及路程假作出了规定。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一些企业也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方式对本企业职工的丧假作出进一步规定。该项政策实行以来,基本解决了职工直系亲属的丧事假期问题。另外,30多年来,我国的假期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劳动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照顾临终亲属或处理丧事。
但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有关家庭治丧带来实际困难。您提出的增加丧假适用范围,适当增加丧假天数的建议,有利于缓解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丧假制度研究,在修改完善有关假期制度时,充分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