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7〕2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在全国范围将乙肝列为门诊报销病种、规范报销程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乙肝治疗医保药物保障问题
根据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费用,暂时还无法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7年、2009年、2017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上市的药品作为评审重点,将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品种纳入了目录范围。2017年新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共收载药品2535个,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药品,增幅约15%。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有专门的“抗病毒药物”分类,收载了替诺福韦酯、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拉米夫定、替比夫定等乙肝抗病毒药物,涵盖了国内外乙肝防治指南推荐、且已在国内上市的全部抗病毒药物。
二、关于乙肝治疗门诊保障
考虑部分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国家要求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治疗周期长、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例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据了解,各地正在逐步推进将乙肝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目前全国80%左右的省会城市已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减轻了大部分乙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但由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还相对较低,保障水平特别是门诊保障水平还很有限,加上统筹层次还主要为市级或县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各地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也有所不同。
三、关于门诊慢性病报销流程
目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销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患病人数、医疗水平、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自行制定。今后,随着医保经办信息系统的升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将指导地方简化优化经办审核程序,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医保经办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