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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7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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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55号(社会管理类307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7〕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55号(社会管理类3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7〕3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调整餐饮业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饮企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强制性的;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所在省份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工在不同省份流动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农民工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可以实现制度衔接,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餐饮企业及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宜选择性参加医疗和工伤“两险”,这既是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要求,又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需要。

国务院积极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目前,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选择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试点。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明确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将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下一步,我部将在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生育保险政策,切实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减轻包括餐饮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自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给餐饮企业政策扶持问题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国家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一是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二是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三是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包括家政服务企业和餐饮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例如,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餐饮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财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