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管理和保障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法制保障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适应各个历史阶段的形势任务要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对单一的计划分配安置模式进行改革,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制度。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对做好2016年至2020年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并提出了保障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中央3号文件、8号文件、13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形成了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度体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研究,围绕影响和制约军转安置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完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保障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关于成立专门部委的问题。军队干部有计划地退出现役,由国家负责妥善安置,是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1975年1月,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和军委日常工作后,亲自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断10年的军转安置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75年6月,设立独立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1979年11月,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明确,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改由人事部门负责。此后,国务院军转办先后隶属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人事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设为军官转业安置司(对外简称国务院军转办)。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安置管理保障改革实施工作,抓好军转安置制度的顶层设计,不断推进军转工作有新的发展、新的突破。
三、关于建立军地联合巡视督导机制的问题。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军转安置工作非常重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效保证了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再次强调,要严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纪律。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军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安置计划和政策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在2017年6月8日召开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强调指出,要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工作通报和工作督导制度,对安置计划落实不及时、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严令整改;对工作消极懈怠、推诿扯皮的接收单位,未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近几年,国务院军转办联合全军转业办等有关部门,每年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关地区军转安置工作进行了督查。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军转安置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