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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7-0029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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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49号(教育类372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7〕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49号(教育类37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7〕9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适应我国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模式

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获取“双证书”问题。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旨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与职业岗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密切,能直接、准确地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必备知识、技能的认定,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在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于促进职业院校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目前,许多中、高职院校已经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承担了职业技能鉴定任务,职业院校80%以上的毕业生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措施。

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问题。2015年以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在全国22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开展培训,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我部会同财政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目前,全国有近百家企业开展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惠及近万名职工。人社、财政部门对企业新型学徒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做到全国全覆盖。

二、关于加快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明确要求鼓励和支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2007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1号),明确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功能定位、建设模式和建设资金等问题。同时,依托东部工程,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了约50个规模各异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资金投入主要来自地方公共财政或地方筹集资金,我部没有专项资金支持。2016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发改就业〔2016〕571号),安排中央投资以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予以支持。我部支持各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如需中央财政支持,可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

三、关于完善职业教育培训的社会环境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提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目前,我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我部组织开展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从2010-2020年,建设10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师带徒”经费补贴)。截至2016年底,中央财政共支持建设了594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我部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580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教师企业实践岗位,深度参与相关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积极性,健全和完善职工教育体系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对企业用于培训职工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引导企业利用现行政策,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2013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从2011年到2020年,全国计划新培养350万名技师和100万名高级技师。明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职业(工种),新技师(含高级技师)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关于刺激重点群体带动城乡居民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56号)明确提出,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工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目前,我部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拟以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为突破口,通过提升职业技能,加强使用激励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相关待遇和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养作用,进一步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