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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98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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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34号(社会管理类20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7〕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34号(社会管理类2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7〕112号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构建国民生育福利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统一生育福利体系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国民生育保障问题,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和对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措施,在制度层面上已将职工和各类人群的生育保障纳入制度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面逐步扩大,生育待遇项目及标准不断规范,在维护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已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部分地区还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险范围,参保人数每年以1000万人的速度增长,受益人群逐年增多。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1.84亿人,女性参保人数8020万人。此外,国家也出台政策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确其他育龄妇女生育保障权益。

您提出的逐步实现所有家庭享受同等生育福利的建议很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和医疗消费水平有所不同,现阶段很难建立统一的生育福利体系。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男女就业平等,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统筹构建国民生育福利体系,更好地保障国民生育待遇。

二、关于缩小生育福利差异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育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还有限,由于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不同,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水平也有所不同。一是职工生育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截至2016年底,全国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共914万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15385元,其中,人均生育医疗待遇支出4303元,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15831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妇女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途径解决。目前,由于筹资不同,国家财力有限,非就业人群暂没有生育津贴或补助。今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民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乡间待遇差距将会逐步缩小。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增强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获得感。

三、关于降低企业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央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生育保险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为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大。2015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涉及到25个省份所辖394个统筹地区,将费率调整到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2016年,全国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为0.61%,为历年来最低水平。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幅度高于收入幅度25个百分点。由于费率下调,减轻企业负担68亿元。

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通过两险基金整合及资源整合,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提升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水平。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明确提出“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待遇保持不变”的基本要求。其中,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将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统筹层次,更好地均衡生育保险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完善支付方式和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同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将会加快实现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切实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目前,12个试点地区已陆续出台实施方案并启动运行。我们正在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工作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四、关于优化全职育儿女性失业保险问题

现行政策已考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失业金的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即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金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全职育儿女性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

五、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生育福利问题

对于幼儿医保覆盖问题。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全民覆盖(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其中,各地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新出生婴儿采取落地参保的办法,确保其出生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及时得到支付。近年来,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30元,其中财政补助450元,个人缴费180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达到75%左右,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

另外,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儿服务严重不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开展调研,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以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