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农民工市民化难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就业问题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深入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农村劳动者无论在城镇常住还是在农村常住,都可按规定登记失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障碍,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择业。二是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制定了《“十三五”时期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明确各自职责。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加大补贴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农民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2016年全国共培训农民工2422万人次。三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省、市、县、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扩展其就业渠道。四是着力增加就业岗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提出要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指导各地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强化产业支撑,稳定吸纳农村转移人口,逐步实现农民工就近城镇化。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情况及执行效果,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住房保障问题
(一)关于住房政策和资金支持问题。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可申请公租房。近年来,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进一步放宽农民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目前全国有1800多个市县将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为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提出,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和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公租房的竣工分配,尽可能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要求。同时,积极推进货币化保障的政策措施,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支持农民工在市场租房,多渠道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二)关于承包土地、宅基地流转问题。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各地积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相关权益自愿有偿转让机制。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总结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进城安置成本的分担机制。
三、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各部门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着力减轻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型收费,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2016年共降低企业成本超过1万亿元。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担,为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支撑。
四、关于可持续资金保障机制问题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机制方面。为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从制度上解决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权益转移接续问题。2010年至2016年,全国共办理跨省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968.3万人次,转移资金1853.8亿元。2014年7月至2016年,全国共办理城乡制度衔接55万人次,转移资金23.4亿元。为进一步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进一步规范了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办理手续。2010年以来,全国累计办理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续797万人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范相关经办流程,推动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督促各地全面应用信息系统办理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业务,提升工作效率,不断顺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增减挂钩和利益奖励机制方面。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省(区、市)用地计划指标,为各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其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使用。在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增减挂钩机制方面,国家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各省(区、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地资源约束、存量利用、闲置用地等情况。为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提出,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统筹协调,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保障机制,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