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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2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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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55号(社会管理类331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7〕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55号(社会管理类33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7〕111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问题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均衡企业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项目及标准不断规范,生育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研究制定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问题。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颁布后,生育保险在我国开始建立,但由于只限于企业,覆盖面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将机关、事业等单位纳入参保范围。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生育保险将参保范围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同时,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生育保险筹资办法、享受条件、待遇项目等。各地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出台地方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二)关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近几年,各地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推进,覆盖面稳步扩大,每年以1000万人的参保速度增长,受益人群逐年增多。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1.84亿人,比上年末增加680万人,超过城镇单位就业人数(1.78亿人)。 

与此同时,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了职工以外其他人群的生育保障待遇。下一步,随着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和两险合并实施工作的推进,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三)关于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相对其他险种来说,生育保险待遇一般高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参保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实报实销,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维护了职工生育权益,促进了两孩政策全面实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除参保职工以外,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支付范围。截至2016年底,全国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共914万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15385元,其中,人均生育医疗待遇支出4303元,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15831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对于您反映的部分地方采取定额制、限额制,难以满足生育医疗费用的问题,地方在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待遇标准偏低且长期不作调整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探索按单病种支付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逐步解决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确保生育待遇落实到位。

(四)关于奖励假纳入支付的问题。目前,国家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生育产假期限执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各省相继修订了本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普遍取消了晚育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和男性陪产假(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陪产假为7至30天不等)。由于地方出台的生育奖励假没有明确资金渠道,除个别地区明确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外,许多地方政府将计划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从实施情况看,既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且结构失衡,也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优先保证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支付生育津贴,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多渠道解决奖励假期津贴支付问题。 

(五)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问题。2015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共涉及到25个省份所辖394个统筹地区,需将费率调整到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2016年,全国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为0.61%,比上年下降0.08个百分点,为历年来最低水平。当年费率下调减轻企业负担68亿元。但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提出巨大挑战,201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幅度高于收入幅度25个百分点。下一步,为应对二孩出生高峰,确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我们将采取建立基金预警机制、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规范待遇项目及标准等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对于您提出的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反就业歧视等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完善相关政策中加以研究。

二、关于两险合并实施试点问题

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明确提出“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重点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待遇不降低来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其中,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将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统筹层次,更好地均衡生育保险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完善支付方式和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同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将会加快实现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切实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目前,12个试点地区已陆续出台实施方案并启动运行。下一步,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全面推开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三、关于尽快完善生育社会公共服务问题

(一)关于加快推进公办托幼机构建设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探索早期教育指导模式。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幼儿园、社区机构开展早期教育综合指导服务。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引导各地依托幼儿园面向家庭和社区开展0-3岁早期教育综合指导,并及时梳理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二)关于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问题。在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和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一是完善法规标准。相继制定了《家政服务规范》、《家政服务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20多项行业标准,为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制度基础。二是规范服务合同。制定了《家政服务合同》,包括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等方面,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正当权益。三是发挥互联网在提高服务效率、保障服务供给方面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从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诚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促进家政服务业向规范化、便利化方向发展。

(三)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问题。2016年11月,卫生计生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同时,制定推荐标准,对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供便利服务等进行规范和指引。《意见》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用人单位参照推荐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督导,指导地方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四、关于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问题

近几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每年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查处了一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权益违法行为;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积极会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依法开展检查;三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及时预防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关于加强生育成本分担社会化研究问题

我国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就是促进妇女就业,均衡女职工多的企业经济负担,减少就业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不断完善生育保障政策,扩大覆盖面,提高生育待遇标准,并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通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整合及资源整合,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提升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水平,缩小城乡生育待遇差异,减轻了生育妇女家庭负担,均衡并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今后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断提高生育人员待遇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