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年金保障作用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制度顶层设计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为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政策,逐步形成了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制度模式和运行规则。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7.63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积累基金1.1万亿元,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20号令逐步显现出规模小、覆盖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2013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其中包括发展企业年金相关内容。考虑到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在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换时,承担了制度转轨成本,加上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单位费率偏高且难以持续下降,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较严峻的生存压力。特别是在国家积极采取“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为企业减负,增强市场活力的背景下,还不宜强制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因此,目前企业年金仍为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
正如您所说,逐步增强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刚性,进而扩大覆盖面,是发挥企业年金“第二支柱”作用的应有之义。因此,必须未雨绸缪,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收入的作用,为今后具备条件时企业年金由自愿变为强制或半强制奠定基础,从而实现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切实减轻国家财政养老负担的目的。从近期看,主要是要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相关规定,并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从远期看,需要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引导企业年金向半强制甚至强制性过渡;同时,不断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养老保险三个支柱各自的功能定位,扩大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
二、关于完善企业年金办法问题
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要求,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20号令实施10余年来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与职业年金制度的平衡,对20号令进行了修订完善,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关于加强民主参与问题。无论20号令,还是正在修订的企业年金办法,都遵循《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充分保障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利。另外,我们在制定政策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一直坚持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注重规则公平、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必须包括民主决议等原则,切实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要求,2013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了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规定标准内部分,在缴费、投资环节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待遇环节再征税的EET税收模式。其中,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征税,有利于职工退休后长期领取待遇。据统计,政策实施以来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人数逐年增长,2016年占领取待遇总人数的80%,切实起到了长期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
另外,您提出的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并将降低部分作为强制缴费用于建立或转换成企业年金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