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提振民企投资信心、应对民间投资下行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门的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总费率由41%降为39.25%),三险合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550亿元。2016年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费率。其中,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已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符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条件的21个省份已有20个降低1个百分点(内蒙古没有出台政策)。2015年以来实施降费率政策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全年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
二、关于科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和调整频率问题
“十三五”时期,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我们要求各地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稳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通过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和调整频率。2016年,全国共有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7%。2017年以来,上海等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1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抓紧建立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稳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使最低工资增长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关于企业员工培训补贴问题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政策规定,企业组织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可根据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对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中央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为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2015年7月,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在全国选择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2016年将试点省扩大到了22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数额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