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8〕1号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丧假范围和时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正如您所说,国家关于职工婚丧假的制度规定,较好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一些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治丧带来实际困难。您提出的增加丧假适用范围和时间的建议,有利于缓解职工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推动完善婚假和丧事假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