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8〕2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018年5月1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此外,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835个县级行政区在中央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截至2017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约为12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约111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2009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080亿元,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老年居民生活的关心和支持。
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2018年3月2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指导意见》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确保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31日